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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
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

浙国税进〔2005〕12号
2005-04-28
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
【发布文号】 浙国税进〔2005〕12号
【发文单位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05-04-28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有效

各市、县国家税务局(不发宁波):

深加工结转是我省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,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,最近对深加工结转问题做了两次重要批示。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,省局意见,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按以下办法办理:

1.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,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

2.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,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。

为促进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,请各市县税务局加强与海关、外经贸等部门配合协作,积极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。

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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